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教師該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決兩難
“懲戒由于1直沒有法律、法規等層面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教師不敢做或做過了頭。”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中小學可懲戒學生引關注!對此專家認為“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范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分;在本《辦法》并未明確細化的情況下,有關懲戒的具體規定是不是可以由學校自主規定,可以規定何種懲戒方式,這是不是屬于學校自主權的范圍?”李昕說,“這些問題不能得以解決,懲戒的合法化是沒法落實的。”
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青島新規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訂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訂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學校的懲戒規定應向學生公然《辦法》于2016年12月30日經青島市105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令第252號發布,將于今年3月20日起實施。
其中第101條第3款規定“中小學校訂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罰。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然。”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昕認為,從文本字面含義而言包括以下內容,其1,學校具有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批評教育權、懲戒權、處罰權;其2,學校訂學生的懲戒規定應當公然。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106條中規定“班主任在平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懲戒”這個詞至今未出現在全國或地方的法規中,此次青島《辦法》中明確了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屬于首次。
當地教師:懲戒內容不夠細化“現在老師主要是采取批評教育為主,手段也就是寫個檢查。沒有老師會體罰學生,這主要是從老師的自我保護斟酌的。”當地1中學的李老師說。
“由于現在學生都知道老師不能體罰學生,所以常常以此‘要挾’老師,不服管束。”對“懲戒”出現在當地法規中,李老師認為,會在學生的心理上產生影響。但是《辦法》對“懲戒”沒有明確的規定,不便于履行。
記者昨日咨詢青島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表示,青島市政府法制辦將于3月上旬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相干問題進行回應。他們到時也會參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釋。
專家說法“應明確懲戒范圍和方式”“懲戒由于1直沒有法律、法規等層面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教師不敢做或做過了頭。”李昕說。
她認為,《教師法》中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此,在實際教學中,如果沒有1個制度化的規定,懲戒與體罰將處于1種模糊狀態,既不利于教師實行教育管理職責,也不利于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針對青島市的《辦法》存在1些問題,李昕認為需要進1步明確懲戒權的范圍、懲戒的方式、懲戒的度。
“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范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分;在本《辦法》并未明確細化的情況下,有關懲戒的具體規定是不是可以由學校自主規定,可以規定何種懲戒方式,這是不是屬于學校自主權的范圍?”李昕說,“這些問題不能得以解決,懲戒的合法化是沒法落實的。”
來源:中國青年網“懲戒由于1直沒有法律、法規等層面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教師不敢做或做過了頭。”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中小學可懲戒學生引關注!對此專家認為“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范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分;在本《辦法》并未明確細化的情況下,有關懲戒的具體規定是不是可以由學校自主規定,可以規定何種懲戒方式,這是不是屬于學校自主權的范圍?”李昕說,“這些問題不能得以解決,懲戒的合法化是沒法落實的。”
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青島新規規定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訂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
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訂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學校的懲戒規定應向學生公然《辦法》于2016年12月30日經青島市105屆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令第252號發布,將于今年3月20日起實施。
其中第101條第3款規定“中小學校訂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罰。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然。”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昕認為,從文本字面含義而言包括以下內容,其1,學校具有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批評教育權、懲戒權、處罰權;其2,學校訂學生的懲戒規定應當公然。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106條中規定“班主任在平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懲戒”這個詞至今未出現在全國或地方的法規中,此次青島《辦法》中明確了中小學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屬于首次。
當地教師:懲戒內容不夠細化“現在老師主要是采取批評教育為主,手段也就是寫個檢查。沒有老師會體罰學生,這主要是從老師的自我保護斟酌的。”當地1中學的李老師說。
“由于現在學生都知道老師不能體罰學生,所以常常以此‘要挾’老師,不服管束。”對“懲戒”出現在當地法規中,李老師認為,會在學生的心理上產生影響。但是《辦法》對“懲戒”沒有明確的規定,不便于履行。
記者昨日咨詢青島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表示,青島市政府法制辦將于3月上旬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相干問題進行回應。他們到時也會參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釋。
專家說法“應明確懲戒范圍和方式”“懲戒由于1直沒有法律、法規等層面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教師不敢做或做過了頭。”李昕說。
她認為,《教師法》中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此,在實際教學中,如果沒有1個制度化的規定,懲戒與體罰將處于1種模糊狀態,既不利于教師實行教育管理職責,也不利于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針對青島市的《辦法》存在1些問題,李昕認為需要進1步明確懲戒權的范圍、懲戒的方式、懲戒的度。
“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范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分;在本《辦法》并未明確細化的情況下,有關懲戒的具體規定是不是可以由學校自主規定,可以規定何種懲戒方式,這是不是屬于學校自主權的范圍?”李昕說,“這些問題不能得以解決,懲戒的合法化是沒法落實的。”
來源:中國青年網 以上就是關于“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教師該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決兩難”的內容,希望大家看的開心,看的愉快,也希望大家能夠積極的分享本網站,讓更多的人看到本站的“中小學可懲戒學生 教師該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決兩難”內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