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醫院科主任攜病人“出逃”,并非什么了不得的大事!
今天傍晚至現在,各醫療媒體紛紛轉載發生于貴陽的一則新聞。主要事實是:貴航貴陽醫院(隸屬中航工業集團公司的一家三級甲等醫院)精神科的楊姓科主任于大年初三攜帶科室的10余醫護及64位病人集體轉往位于貴陽市的另一家二級甲等醫院--貴陽市第六人民醫院。各大媒體的標題極盡夸張之能事,也暗含各媒體之態度,《太夸張!三甲主科主任攜64病人“跳槽”》、 《這還了得科主任帶64名住院患者“跑路了”》、 《科主任私自帶64名病人出走,醫院高層緊急報警》......大有“飛越瘋人院”之擾動天下之勢。
圖片來源:網絡
以我對醫生自由執業的敏銳觀察,第一眼看到這條新聞時,即已深知其背后細節,便不認為這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所以在我的微信朋友圈粗粗發了條評論,“簡單看了下,符合醫生人才自由流動的大趨勢。貴航貴陽醫院頂多追究楊主任的違反人事合同責任,追究其他責任難了。”
沒想到過了晚上十點,這條新聞發酵得越來越大,更有不少醫療外媒體致電于我,詢問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他們提供了更多親自采訪楊主任的細節。這些細節,與我之前的預測完全一致,不必重復了。但我深刻明白,這條新聞能夠短時間內迅速發酵,必定只與一個原因直接相關--那就是大量醫生的轉發。無法想象,如果不是大量醫生參與轉發,這樣一條發生于兩個醫院內部涉及醫生流動的新聞,怎么可能迅速成為網上熱點。醫生為什么轉發?當然與醫生的切身利益相關,那就是醫生的自由流動或曰自由執業已是大勢所趨,任何障礙均已無法阻擋。推波助瀾之事,我不得不多評論幾句了。
我評論的基準是患者利益優先,也就是楊主任帶領64位病人從一家三甲醫院集體“出逃”到另一家二甲醫院是否滿足患者利益優先,所有該事件產生的法律責任亦應基于此原則。至于其他利益,比如貴航貴陽醫院的利益、貴陽市第六人民的利益、楊主任及相關醫護的利益、各位醫院領導的利益等等,均應服從于患者利益。患者利益優先包括三項基本醫療倫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有益患者原則、不傷害患者原則。
1、最基本的常識,楊主任敢同時帶領64位精神病患者轉住另一家醫院,不可能未經患者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據有關媒體批露,除極個別病人的監護人難以通知外,絕大多數患者的監護人都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同意轉往另一醫院,可見患者利益優先的第一原則--知情同意權已經得到保障。
2、患者的監護人同意楊主任將病人帶往另一醫院,且是由級別更高的三甲醫院帶往二甲醫院,必是信任醫生本人。對于患者,尤其是精神病患者,信任醫生無疑是診療措施有益于患者的根本前提。又,楊主任有能力將幾乎所有患者帶往另一級別低的醫院,必是有足夠的診療技術讓家屬產生信服。有信任、有技術,這大概也是楊主任敢于“出逃”的底氣。且,并非楊主任一個人出逃,而是包括整個醫療團隊的集體“出逃”,說明該主任不僅得到患方信任,還得到醫生團隊信任,有醫護團隊跟隨,難以證明在“出逃”中會造成患者的傷害。因此,我看不到有證據能夠證明此次事件侵犯了“有益患者原則”、“不傷害患者原則”;相反,從醫患信任根本上是醫生與患者的信任而非醫院與患者的信任、醫生所在環境直接影響醫生技術發揮的角度,此次“出逃”之后可能更加符合“有益患者原則”、“不傷害患者原則”。
綜上,從患者利益優先的最高法益保護原則,我看不出此次“出逃”能夠產生多少基于侵犯患者利益的普通民法或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
但還得追問一句,為什么“出逃”?這個追問或許與行政責任有關。至于刑事責任,不要詐唬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行醫罪?醫療事故罪?.....無一成立。
醫生不經正當程序而從國有或公立醫院“出逃”的原因大同小異:(醫院)不同意辭職、不同意流轉人事檔案、不同意變更醫師執業注冊點、扣留醫生執業證書、不同意增加多點執業醫院、需向醫院支付巨額離職補償金等等,這些原因絕大多數不符合契約原則和國家法令,但在人事編制管理關系的捆綁之下,絕大多數醫生只能望自由流動而興嘆。本事件能夠逃脫這一規律嗎?
又,楊主任將64位病人帶往另一醫院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呢?首先,不正當競爭應當發生在兩個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主體之間,楊主任個人不屬于經營主體,因此楊主任個人的行為不構成對貴航貴陽醫院的不正當競爭,除非貴陽六院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楊主任才有可能以共同過錯而與貴陽六院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共同被告;其次,我仔細研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所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唯一與本事件靠得上邊的是64個病人的求醫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如構成商業秘密,則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但要在司法實踐認定病人的求醫信息構成醫院的商業秘密,即使對于法院也屬創舉,殊非易事。又或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概括條款而認定貴陽六院和楊主任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如果楊主任轉往貴陽六院不具有法律可非難性,且病人愿意跟隨自己的經治醫師而流往他院,盡管未經過正常的轉院手續,又何來違反“誠信原則”?
故本案最終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還是回到文首我微信朋友圈的一句話“(此事件)符合醫生人才自由流動的大趨勢。貴航貴陽醫院頂多追究楊主任的違反人事合同責任,追究其他責任難了。”此處所謂違反人事合同責任,大致包括兩項,一是違反人事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可能產生未到服務期的賠償責任;二是違反人事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即離職后一段時間不得到其他與原就職醫院有競爭關系的醫院,履行競業禁止義務者,應有競業補償金。
至于醫師未經變更執業點而跑到另一家醫院行醫,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當然不構成。非法行醫針對的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非已有執業證書只是難以變更注冊點的醫生。一個已經獲得執業證書的醫師如何變更執業點或者自由流動,目前法律條件下,兩種情形:一、辭職,以心儀的醫院為執業點變更注冊;二、申請多點執業,即在保留原執業醫院的前提下,將心儀的醫院列為第二、第三執業點。按照衛計委規定精神,醫生申請多點執業,第一執業醫院不應設置障礙。不過,有能力多點執業的醫生多是醫術高的醫生,沒有哪家醫院的管理層愿意放跑搖錢樹,所以國家衛計委的經到下面基本都念歪了,但亦可能是這個經本身就未挖到根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衛計委于2017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看起來是目前為止醫療衛生系統取得的最好真經,關于醫師注冊,至少有兩條經文屬于創新:
第一,有醫師資格的人不再向衛計委申請執業注冊,而是向深圳市醫師協會申請注冊,經醫師協會注冊領取醫師執業證書后,即可在特區執業。
第二,執業地點不限于注冊所在醫療機構,醫師可以以在醫師協會備案的方式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此處備案由醫生自主決定,醫師協會不增設附加條件。
假如貴州省也能取得《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真經,則科主任攜病人集體“出逃”到另一醫院的極端事件根本不可能發生。不獨貴州省,全國都應盡快取經于深圳市:醫師注冊由醫師協會管理,醫師執業應當可在醫療機構間自由流動。否則,“飛越瘋人院”之類孫猴子大鬧天宮的事將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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