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鋼集團原董事長崔臣獲刑18年 繼任者周秉利也已落馬
曾于2007至2016年間先后擔任包鋼集團董事長一職的崔臣、周秉利現均已獲刑。9月16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臣在其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無視黨紀國法,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22.5489萬元、美元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崔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有5727.099585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崔臣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涉案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8年7月,退休已6年的崔臣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10月的雙開通報顯示,崔臣被指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工作調動后仍從原單位領取高額薪酬;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受、生活奢靡;崔臣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19年2月,崔臣被提起公訴。
崔臣在包鋼集團的繼任者——2010年起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一職的周秉利目前也已落馬。
8月11日,內蒙古紀委監委網站發布了周秉利的雙開通報,其中披露周秉利因“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萬元”的消息。
上述通報稱,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周秉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周秉利喪失黨性原則,背離黨的宗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規處理公務,給國有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據公開簡歷,周秉利,男,漢族,1963年1月生,包頭鋼鐵學院大學學歷,正高級工程師,曾任包鋼集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包鋼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正廳級)等職。
2017年3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許可對自治區人大代表周秉利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稱,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采取強制措施報告書》(內檢反貪強許[2017]3號),依照代表法有關規定,決定許可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區人大代表周秉利采取強制措施。
崔臣簡歷:崔臣,男,漢族,1952年5月出生, 1969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9.12—1970.07,烏海市海勃灣青年農場下鄉知青
1970.07—1972.02,在烏海市千里山鋼鐵廠當工人
1972.02—1975.10,在包頭鋼鐵學院軋鋼專業學習
1975.10—1980.03,任內蒙古冶金研究院技術員
1980.03—1998.06,在內蒙古冶金廳、機械廳工作,歷任工程師、副處長、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8.06—1999.08,任包鋼總經理助理兼辦公廳主任
1998.08—1999.10,任包鋼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秘書處處長、辦公廳主任
1999.10—2002.04,任內蒙古稀土(集團)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02.04—2004.12,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內蒙古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2004.12—2007.05,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2007.05—2010.05,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全國人大代表
2010.05—2012.05,任內蒙古經信委副主任(正廳級)
2012.05 退休
2018.07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