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出具借條離婚后是不是是要還款
發布時間:2020-11-15 15:21:09
丈夫向妻子出具“借條”離婚后是否要還款?
鑒于新婚姻法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而產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
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條離婚后是否是有效
結婚期間,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萬元用于開消,可沒過多久兩人鬧起離婚,并約定侯先生歸還欠款,但前夫卻遲遲不愿實行。陳女士將前夫告上法庭。日前,徐匯法院對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侯先生給付前妻陳女士10萬元。
2006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陳女士借款10萬元用于個人開消,并出具一份借條。2007年,雙方訂立自愿離婚協議,協議中寫明,男方欠女方債務10萬元整,以男方寫給女方的借據為證。嗣后,侯先生一直未予歸還。
侯先生辯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混淆,雙方收入均為共同收入,即便借條存在,也不能證明借款事實已實際發生。且借條和離婚協議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脅迫所為,并不是自己的本意。
法院審理認為,侯先生認為離婚協議系被脅迫書寫,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供的證人證詞也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次,離婚登記需夫妻雙方親身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難以確認侯先生在陳女士脅迫下達成自愿離婚協議書的情況,因此對侯先生的該項辯解不予采信。
婚內借條離婚后是否是有效?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常常為此產生糾紛。陳志群律師認為,鑒于新婚姻法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而產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如舉證不力則承當不利法律后果。為此,陳志群律師提示公眾,不要隨便因感情或其他非真實債務緣由向配偶出具借條或欠條。
[請本文作者與本聯系 以便奉寄稿酬][:張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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